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后被告向其借款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原告何某诉称,在借钱的过程中 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原告撤诉。
后经法庭调查 、原告当庭承认,并约定了5分利息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和被告并不熟悉 ,庭审中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。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
本案中 ,2014年11月25日 ,当日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原、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